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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答题汇总答案

2019-01-04 00:06:03来源:本站作者:maro

大家可以 Ctrl F 对照参考: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三档。

3.居民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4.商业健康险支出属于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

6. 军人退役金、复员费、转业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子女学前教育阶段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子女年满三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9.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10.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

1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1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1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4.哪些项目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guo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guo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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